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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80號
再抗告人 高俊傑
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5 年12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5 年度台抗字第10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高俊傑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竟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黃 斯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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