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抗,883,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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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883號
抗 告 人 古家和
上列抗告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2
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06 年度上易字第14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維持第一審論處抗告人古家和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3 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所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則原審法院諭知延長羈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

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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