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徐鈺量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聲請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
7日確定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提起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徐鈺量逕向本院聲請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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