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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聲 明 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6年10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9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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