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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
聲 明 人 李正雄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
民國106 年3 月23日第三審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李正雄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又具狀聲明不服(聲請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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