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
聲 明 人 呂文昇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殺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
第三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呂文昇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又具狀聲明不服(自謂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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