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聲,46,2017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曾智忠
蔡京京
上列聲請人等因誣告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月3日第三審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1508號),聲請追加理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請人曾智忠、蔡京京因誣告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請追加上訴理由,殊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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