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聲,88,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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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詹其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6 年9 月13日第三審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請人詹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請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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