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聲,92,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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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2號
聲 明 人 黃詠通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7 日第三審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黃詠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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