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聲,97,201710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劉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6 年9 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28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劉子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06 年度台上字第2812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