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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
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刑事裁定,應對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抗告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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