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吳家鋐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107 年
度台上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正本之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04年4月1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部分,有誤繕之情形,致與原本不符,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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