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1045,2018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黃錦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錦鍠以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27 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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