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199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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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陳昱瑋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7年1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3014號,起訴案號: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3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昱瑋因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上訴人所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部分,為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業經原審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已先行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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