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014,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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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尤治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稱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403、650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72、13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尤治平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6 罪(均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3 月7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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