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314,2018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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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
被 告 楊隆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107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應對楊隆興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被告楊隆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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