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445,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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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
上 訴 人 侯正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7年4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96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侯正道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犯行,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的理由,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究竟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的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的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的理由。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

三、上訴人第三審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論斷如何違背法令,徒稱:我在犯罪後,已深知毒品對個人及社會之危害,並接受醫師的安排,參加美沙冬戒癮治療,我又是家中經濟的支柱,並有高齡母親需要照顧,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及自新的機會等語,僅屬事實之陳述,而非法律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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