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447,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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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
上 訴 人 陳俊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07年3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17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0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陳俊平所犯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罪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的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的心證理由。

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違背法令情形。

三、上訴意旨僅略稱:我一生奉公守法,只因酒後一時萌生邪念,致罹刑章,但犯後已深知後悔,且近年來對告訴人甲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0,民國91年9月生,姓名及出生日期均詳卷)一家人的生活,付出甚多,現又擔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有正當工作,雖曾數次欲與甲女離家多年的父親洽談和解,但均遭拒絕,惟我仍願履行與甲女的母親所達成的和解條件,請能諭知緩刑,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云云。

經核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本件既從程序上加以駁回,上訴意旨請求諭知緩刑乙節,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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