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451,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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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
上 訴 人 嚴世偉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07 年3 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19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741、2351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其違法為理由,則係二事(本院71年台上字第7728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判決:

㈠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嚴世偉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共117 罪罪刑(分別處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之「原審《即第一審》判決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 至86及117 部分為累犯)及沒收宣告部分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另撤銷第一審關於對上訴人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判決,改判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

㈡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詳敘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一(包括附表一)所載,與郭益銘(另經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判處之罪刑,並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未據上訴而確定)明知其等均無取得模型玩具公仔、飛機模型、鋼彈模型、動漫抱枕等商品販賣之資力,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3 年8 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大里區之上訴人原居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虛偽刊登預售上揭商品之訊息,並由上訴人提供其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霧峰郵局之帳戶,供網路買家匯款,致附表一之「被害人」欄所載陳○名等117 人陷於錯誤,先後於網路上下標訂購,並為支付定金或給付全部款項,而於附表一之「匯款時間」欄所載時間,分別或接續將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載金額匯至上訴人之上述郵局帳戶內,所得新臺幣(下同)96萬7798元,由上訴人與郭益銘平分花用殆盡等犯行之論斷理由(見原判決第3 至12頁)。

㈢並敘明:①第一審判決業以上訴人本件各次犯罪責任為基礎,對其品行、教育程度、工作及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加以審酌,所處刑度符合罰當其罪原則,亦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檢察官對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應認為無理由(見原判決第14至15、17頁);

②另審酌上訴人年輕力盛、四肢健全、有工作能力,竟不循正當途徑謀生、合法賺取所需,反而一再以網際網路對廣大民眾行騙詐財,被害人數多達117 人,犯罪手段惡劣,犯後迄未給付賠償金、填補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失,欠缺具體悔過表現,兼衡其分擔實行犯罪之程度等情狀,認為第一審判決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難收警惕及教化之效,有違人民之法律感情,與定應執行刑裁量之內部界限未合,檢察官第二審上訴意旨指摘第一審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過輕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定等旨(見原判決第17至18頁)。

經核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且本件所量處之刑及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尚難率指為違法。

個案情節不一,尚難比附援引。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其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社會上詐騙事件那麼多,詐騙金額都上百萬、千萬,甚至上億,但判刑並未超過4 年,本件被害人之被害金額沒有那麼多,就判他4 年6 月,況且他有工作,希望讓他分期還給被害人云云,就原審量刑及定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述之事項,任意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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