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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
上 訴 人 莊清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63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40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莊清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第一審係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至上訴人另犯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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