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471,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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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
上 訴 人 李友勝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
國107年4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9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4、20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李友勝因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共11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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