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634,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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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林明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176、6177、6178、6428、6429、64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林明遠販賣第二級毒品2 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其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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