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636,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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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涂玉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06年9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1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涂玉麟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載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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