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639,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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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曾秋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245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77、22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曾秋金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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