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651,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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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鍾昌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745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00、183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49號,原判決漏載後2案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鍾昌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刑部分之判決,改判論上訴人以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並為沒收之宣告。

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1月3 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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