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56號
再 抗 告 人 游清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07年1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准予刑後強制治療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意見狀提起再抗告(載為「抗告狀」),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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