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00號
聲 明 人 林文輝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09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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