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451,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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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51號
抗 告 人 林瑞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
第224 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林瑞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1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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