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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83號
抗 告 人 陳木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駁回其逾期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
第5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木村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更丑字第4313號執行指揮書而聲明異議,經原審以107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駁回,並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長官於民國107 年4月2日向抗告人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其抗告期間之末日為同年月7 日星期六,翌日為星期日,均為休息日。
其提起抗告,僅可於休息日次日即同年月9 日星期一為之。
乃竟遲至同年月11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長官提起抗告,有抗告人所提刑事抗告狀在卷可證。
已逾5日抗告期間,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規定駁回其抗告。經核尚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徒以107年4月4日至同年月8日為休假期日,依社會通念休假期日不計算期日,同年月12日才是抗告終止日等語,係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
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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