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526,2018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26號
抗 告 人 羅睿恩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7年4月11日定應執行刑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至所定執行刑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且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羅睿恩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裁量權目的,屬於原法院裁量職權適法行使,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以家庭因素,主張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太重,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2 年,係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

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