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554,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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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54號
抗 告 人 陳信男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7 年3 月1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83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提起抗告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同法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陳信男不服原審裁定,提起抗告,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抗告人親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裁定前仍未補正,依上述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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