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578,2018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78號
再抗告人 林正烽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
第4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林正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