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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柯麗君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
國106 年6 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20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柯麗君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 20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首開規定,自應向該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之,其逕向本院聲請再審,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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