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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1號
聲 明 人 徐祥庭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駁回上
訴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徐祥庭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論處其犯攜帶兇器強盜2罪刑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3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0 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在卷可稽。
聲請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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