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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2號
聲 明 人 李玟政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1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李玟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83 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91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明異議暨陳情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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