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聲,54,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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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4號
抗 告 人 鄭諺鍠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第三審駁回上訴之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本件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朱 瑞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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