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聲,55,2018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5號
聲 明 人 呂惠如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第
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呂惠如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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