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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6號
聲 明 人 江添祥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2日
第三審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999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江添祥因自訴被告朱兆民瀆職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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