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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7號
聲 明 人 江裕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7 年4 月2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江裕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又本件「抗告狀」內雖記載其聲明不服之案號為「107 台刑(主六)字第289 號」,惟依其「抗告狀」內所記載之意旨,係對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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