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8號
聲 明 人 蘇文州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07 年 3
月2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872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蘇文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劉 興 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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