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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紀名勝(原名紀政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781 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移轉管轄,限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紀名勝(原名紀政廷)之母親因大腸癌末期,在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診斷治療,請基於人道精神,將本案移轉至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利聲請人就近照料癌末之母親云云。
三、然查:聲請人未敘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何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核與上開規定移轉管轄之要件不合,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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