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許瑋綸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本件抗告人許瑋綸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