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聲,63,2018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因累犯更定其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8
日確定判決(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核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迥不相侔,因之對於非常上訴判決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彭雲明對於本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非常上訴判決聲請再審,應認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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