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7號
聲 明 人 張鴻裕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
5 月9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395 號),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張鴻裕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補述不服原審裁定之理由,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