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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號
聲 明 人 陳文成
上列聲請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
國107年5月10日第三審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陳文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646 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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