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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0號
聲 明 人 林永基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5月2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永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復具「陳情上訴書」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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