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聲,71,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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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1號
聲 明 人 張皓軒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第三審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
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本件聲明人甲○○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在案。
聲明人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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