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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3號
聲 明 人 洪崇勳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第三審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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