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1479,202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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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潘崑虎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7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780、7948、94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潘崑虎罪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87條、第393條第5款、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8條第3款之規定,第三審法院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且此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潘崑虎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潘崑虎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累犯)罪刑及沒收。

潘崑虎不服,於民國107年8月8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繫屬於本院。

嗣潘崑虎於108年8月26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潘崑虎罪刑部分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至上訴人潘德清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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