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
上 訴 人 張展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15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238、10251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35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張展銘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2 罪(均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